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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因病休假一个多月,本可合法享有医疗期,然而,其公司多次催促其提供相关病历和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可他始终没有办理,直到3个月后被辞退将单位告上法庭才提供。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审理此案驳回了他的诉请。
辛某是某公司职员,因突然缺勤,公司经询问得知他因生病需休假,并称可以提供病假单,但因身体不便,暂无法提供。一个多月后,辛某仍未到岗,公司多次催促其提交病假单,辛某仍未提供。三个月后,公司以“无故缺勤超5天”为由,解除了与辛某的劳动合同。辛某不服,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辛某称其尚在医疗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支付赔偿金,并在诉讼中提交了诊断证明、病假单等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者享有医疗期,医疗期的时间长短与其工作年限相关。劳动者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当凭借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用人单位审核批准。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的前提,需向用人单位履行有效请假手续,即通过提交诊断证明、病假单等材料,明确告知病假的时间等关键信息,由用人单位审核确认。若未告知用人单位,致使用人单位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医疗期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辛某经公司多次催告后,直至收到解除通知,始终未向公司提交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病假单,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履行请假手续,导致公司无法核实其医疗期需求,辛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认定其“无故缺勤”并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辛某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医疗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权益的享有需以“履行义务”为前提,劳动者请病假时应按用人单位规定提交有效材料、履行请假程序,用人单位也应明确病假流程并及时与职工沟通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陈依
校对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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